贵州鑫威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鑫威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12433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5年1月11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贵州鑫威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北段601号。
法定代表人:付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鑫威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鑫威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