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晨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云南楚晨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财保12号
申请人: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瑞朋,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809X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蔡学荣,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91899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与云南**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25542.4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25542.49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鹿 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