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晨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某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财保84号
申请人:云南**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91899K。
法定代表人:包俊。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刘粼,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3000070970809XP。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法定代表人:徐瑞朋。
申请人云南**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位于被申请人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内价值426319元的财产(详见申请人提交的财产清单)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被申请人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内价值42631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昊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