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6595号
原告兰州格瑞热能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市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肃州区春光养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状中原告书写为“兰州格瑞热能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加盖的公章却为“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故本案原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格瑞热能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1元,退付原告兰州格瑞热能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哲
法官助理 鲁欣
书 记 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