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格瑞热能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格瑞热能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执3311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900MB1911594E。
法定代表人:杨国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国,该单位科员。
被执行人:兰州格瑞热能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03392799.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兰州格瑞热能动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甘09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2020年8月25日、11月20日、2021年2月26日、3月3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634元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柴泳江
审判员  马兴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