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02民初3054号
原告: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县党留庄乡马连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同市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金龙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计217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172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