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兴柳北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24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柳河县驼腰岭镇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柳河县驼腰岭镇人。
申请执行人:那清华,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满族,柳河县驼腰岭镇人。
申请执行人:刘延海,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柳河县罗通山镇人。
申请执行人:管延财,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柳河县驼腰岭镇人。
申请执行人:吴景学,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柳河县驼腰岭镇人。
被执行人:杨海军,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柳河县柳河镇人。
被执行人:柳河县兴柳北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立辉,总经理。
**、***、那清华、刘延海、管延财、吴景学与被执行人杨海军、柳河县兴柳北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3516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3516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至此,(2016)吉0524民终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