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万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7528号
原告:天津万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万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2019年10月29日原告天津万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万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万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6元,由原告天津万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