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奥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特367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1106092E,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长安文卫路**。
法定代表人:冯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2995518F,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街。
法定代表人:董爱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28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经双方重新结算,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结欠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0735.5元,约期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余款160735.5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下余欠款全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加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国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