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1273号
原告: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9505。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四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28689J。
法定代表人:罗德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四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5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3828元。
审 判 员 汪 成 龙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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