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_1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06109

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仲裁委员会201857日作出的(2018)延仲裁字第0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偿还43736522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163010元、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记录;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信息余额较小无执行价值;本院在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有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XXXX广场XX号楼XX682.53平方米(其中:1铺,面积为214.91平方米;22铺,面积为43.89平方米;23铺,面积为29.16平方米;24铺,面积为28.47平方米;25铺,面积为25.27平方米;26铺,面积为25.35平方米;27铺,面积为25.27平方米;28铺,面积为22.91平方米;29铺,面积为123.64平方米;30铺,面积为143.66平方米)的房产。该XXXX国用(2015)009、延城国用(2015)010,该财产现为在建工程,被申请人承诺将继续进行建设。暂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无产权证,已取得1、《建设用地规划许司证》(地字第XXXXXXXXXXX0061)2、《国有土地使用证》(延城国用(2015)009),土地使用权面积:3364.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54314日。《国有土地使用证》(延城国用(2015)010),土地使用权面积:822.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843143、《延安市城乡现划局关于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2015)延市建规条第38)4、《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电影公司片区XX号、XX楼结构施工质量评价》,商用,出让土地,商业用地的房产。

执行期间,2018520日本院作出(2018)06109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的财产,限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在十五内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愈期本院依法将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抵偿申请执行人债务。但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615日,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予以评估,2018716日评估机构将上述财产以3373.17万元作出评估报告,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评估报告后,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既无异议又仍未向申请人履行债务。2018926日本院首次委托在评估价33731700元的基础上降低11%,即起拍价为30021213元;保证金:1510000元,增价幅度:15万元对外公开网拍流拍。之后,经申请人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同意,将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查封财产以30021213抵偿申请执行人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务,本院并将上述财产移交申请执行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仲裁费163010元、评估费84000元及本案执行费97000元,共计344010元,由申请执行人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20万元支付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指定的原购房户,扣除申请执行人上述支付的仲裁费、评估费及本案执行费外,下余款64890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的另案【(2018)06107号】中提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第二条: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的财产,首次委托对外公开网拍流拍。申请执行人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同意,将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以30021213抵偿申请执行人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债务,本院并将上述财产移交申请人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仲裁费、评估费及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延安天绚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20万元支付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指定的原购房户,扣除申请人上述支付的仲裁费、评估费及本案执行费外,下余款64890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的另案【(2018)06107号】中提取。上述房产属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财产,待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产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06109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1010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