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722执134号
伊春市长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欧联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长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欧联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76156.8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黑龙江省欧联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0909××××4980中划拨存款9986.7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0885××××5732中划拨存款168548.86元,并于2021年5月11日将该账户解除冻结。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78535.61元。其中,工程款166156.86元、鉴定费10000.00元、执行费2542.00元。未执行到位的163.2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将此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长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留银行账户。至此,伊春市长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黑072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