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800号
原告:黑龙江省欧联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农林街社区**小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5561271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欧联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欧联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欧联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欧联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欧联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