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罗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07759308011,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魏西林。
申请执行人:赵少锋某某,男性,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午井镇龙蹄村陈马河12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301203416。
被执行人:**某某,男性,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沣景园2号楼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6101182818。
被执行人:**某某,男性,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二六六号1号楼乙单元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301063677。
被执行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73806698L,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宏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791684786M,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赵少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陕西迅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宏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324民初625号民事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陕西迅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宏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赵少锋某某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如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自然资源、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及车辆等方面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除银行存款33945.97元外,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945.97元,本院依法冻结、划拨并待西安疫情缓解后再择期给申请执行人。在传统查控中,本院在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查明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陕0324执7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林祥
审判员张海峰
审判员张宝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