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2执1367号
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27986元及利息520280.77元、诉讼费4382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197086.7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另扣留、提取了其在三原县劳动监察大队的款项250516.77元(含执行费5343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件款5197086.77元领取。(2022)陕04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2执13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