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026号
原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思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