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

平遥县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巩某某物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28执432号
申请人平遥县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巩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