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藏01民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罗,男,藏族,拉萨市人,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顿珠,西藏自治区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萨绿宝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乡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俊,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经商。
上诉人洛罗因与被上诉人拉萨绿宝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马建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罗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38.38元,上诉人洛罗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德吉卓嘎
审判员 索朗德吉
审判员 杨 东 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