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1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多吉欧珠,男,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萨绿宝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俊,男,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多吉欧珠因与被上诉人拉萨绿宝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及马建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多吉欧珠于2017年11月23日领取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多次催缴,上诉人仍不予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多吉欧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尼玛卓嘎
审判员 央 珍
审判员 德 吉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次仁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