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2财保526号
申请人:四川善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尚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0498856K。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泸州市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信用代码91510500MA657YTT5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善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茜草支行处账号为92×××88的账户内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桷路后河村斑竹林泸州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区内的47台空调设备(详见附件)。保全金额4143642.73元。申请人四川善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善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4143642.73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茜草支行处账号为92×××88的账户内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桷路后河村斑竹林泸州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区内的47台空调设备(详见附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件:空调机组设备清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空调机组设备清单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及型号单位数量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1317台12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1317台13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1822台14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0811台15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CQ2333台46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CQ2333台27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CQ2333台18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CQ2333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CQ2333台4**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1825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1015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1015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1317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0608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0609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2328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1621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2025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2025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1621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2025台1**组合式空调机组开利空调39G2328台1合计开利空调组合式
空调机组台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