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57YTT55。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阳,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善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尚锦路52号1幢16层1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0498856K。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上诉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善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蒲卫东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