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钰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钰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8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长武县。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钰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旺座曲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明泰祥瑞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盛龙广场2F-2iv>
法定代表人窦祥,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陕西钰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明泰祥瑞体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第三人明泰祥瑞公司拒不出庭,也不向法庭提交其在仲裁庭提交的完整的合同原件,根据法庭的调查的情况,不足以确认其与钰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与明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确认***与钰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没有明显不妥。但鉴于第三人明泰祥瑞公司已列入本案诉讼主体,***要求变更确认其与明泰祥瑞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考虑到明泰祥瑞公司与钰诺公司是否存在发包合同尚未查清。因此,宜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姜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