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17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现住本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3月19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现住本村。
二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武某,女,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祁县古县城闫漫村村民,系***、***女儿。
委托代理人原玲玲,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现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
住所地:平遥县洪善镇尹村村尹东街西十巷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宇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7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翟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