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宇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顺县松烟镇雷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3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宇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白村。
法定代表人:郝润保,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松烟镇***。
法定代表人:周志忠,职务: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宇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顺县松烟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和顺县松烟镇***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26572.70元、本院申请执行费4799元及案件受理费3099元,共计334470.7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34470.7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文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