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2月17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现住本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3月19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现住本村。 二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武某,女,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祁县古县城闫漫村村民,系***、***女儿。 委托代理人***,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现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 住所地:平遥县洪善镇尹村村尹东街西十巷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宇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7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