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2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98261361。

法定代表人:查全钢。

被执行人:**,男,1973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皖0705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诉讼费5400元和执行费945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相关财产线索。2021年5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名下小型汽车一辆。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丁爱平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