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70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胤,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查全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有色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元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普济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蘅,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冠建筑公司、建安公司、普济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计103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燕丽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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