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垠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0675号 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郑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负责人:石崐。 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