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0675号
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郑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负责人:石崐。
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