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02执2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信息,于2020年9月24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2020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389604.5元。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9604.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89604.5元未执行到位。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702执2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健
审判员何**
审判员*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