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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5民初1475号

原告: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八字路社区车溪冲村三板桥组。

法定代表人:何哲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涤非,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与振兴路交汇处302房。

法定代表人:高翔。

原告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与湖***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计2001元,由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欧阳子平

书记员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