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5民初1475号
原告: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八字路社区车溪冲村三板桥组。
法定代表人:何哲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涤非,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与振兴路交汇处302房。
法定代表人:高翔。
原告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与湖***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计2001元,由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欧阳子平
书记员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