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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333号 原告: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区丹洲乡明月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鼎城区**街道**社区永安路25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大道与振兴路交汇处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25元,由原告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