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邵阳市大祥区恒信建筑构件租赁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财保178号
申请人:邵阳市大祥区恒信建筑构件租赁站,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经营者:周爱民,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辉。
申请人邵阳市大祥区恒信建筑构件租赁站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用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财产,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人民币柒拾陆万(760000.00)元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柒拾陆万(7600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蒋建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胡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