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执保64号
申请人:***,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怀化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郑光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1226民初130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8日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提供其与董艳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弄口锦江港湾1-405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湘(2019)麻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156号]作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与董艳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弄口锦江港湾1-405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湘(2019)麻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156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小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