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财保106号
申请人:赵皓,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1栋2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申请人赵皓于2022年10月17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9206.7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2年10月27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赵皓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赵皓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759206.7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4316元,由申请人赵皓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