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被执行人:怀化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2)湘1226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 瑜 书 记 员 周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