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4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乾道soho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1栋2419号,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0079167742U。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502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 2022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了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保险、工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有余额的银行账户。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建设路支行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保险、银行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 2022年6月22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派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档案,且车辆未控制,故不能处置。 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2022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询并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共计681,000元,该款扣除执行费9,600元后,均已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2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1,821,1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到位681,000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