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4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龙华岭村毛屋咀组3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1栋2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申请执行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1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分别于8月19日、9月11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投资理财)、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8月23日、8月29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登记情况;于8月23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9月2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9月27日询问申请人财产线索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9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经过上述查询、调查等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请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30日,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596000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等,上述费用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