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40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龙华岭村毛屋咀组3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1栋2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申请执行人湖南为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