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45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璟之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1888号高星物流园21栋1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
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1栋2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申请执行人湖南璟之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90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