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142号
申请人: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与湘江中路交汇处汇景环球中心塔楼A13层A-13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醴陵市一声喊润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长庆寺社区醴陵大商汇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路××大厦××层。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醴陵市一声喊润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市一声喊润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328679.4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市一声喊润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
2、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醴陵市一声喊润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湘B8××**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
3、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醴陵市一声喊润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醴陵市××街道××村两宗土地[土地证号:湘(2020)醴陵市不动产权第0××0、0×**],以上土地查封期即限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
4、查封被申请人醴陵市一声喊润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房屋,以上房屋查封期即限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6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