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民初378号 申请人:醴陵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 原告醴陵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限额500,0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醴陵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喻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