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102号
申请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街道玉屏山村方塘组。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与湘江中路交汇处汇景环球中心塔楼A13层A-130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湖南中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