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3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殷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琨,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法定代表人谢成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8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执行人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741041.59元及违约金816691.1元,并以5741041.59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6日按月1%计算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6018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2套房产,另扣划被执行人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3464.00元,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得到的案款403464.00元用作履行另案的部分案款。对于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光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