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春光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11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殷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英,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扬,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龚春光,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保全人:蔡电,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申请保全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龚春光、蔡电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龚春光、蔡电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两被保全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龚春光、蔡电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两被保全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建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