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位,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殷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位与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州省松桃苗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黔0628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2021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位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之后,分别在2021年6月17日、2021年10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财产保全,并已发放283457元,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在2021年10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位,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湖南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其确定的法律义务,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截止2021年10月22日,本案应该执行标的为36375元,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6375元。经本院告知其上述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平
审 判 员 周建军
审 判 员 郑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湘朋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