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404号
申请人: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大石塘组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前,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慎维,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共计200000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20104602022000006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共计2000000元。
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登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万佳炜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