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民初149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大石塘组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40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