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96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黎,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大石塘组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第三人:**,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