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96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黎,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大石塘组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第三人:**,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