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967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20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十行“2021年1月底”补正为“2018年1月底”,第四页第二十一行“2021年2月1日”补正为“2018年2月1日”。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