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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967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20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十行“2021年1月底”补正为“2018年1月底”,第四页第二十一行“2021年2月1日”补正为“2018年2月1日”。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