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894号
申请人:株洲凯华再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旗云社区群立砖厂。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石塘组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凯华再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凯华再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凯华再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案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株洲凯华再生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李 冠 名